中新网海口2月5日电(记者 王子谦)海南省人民政府5日对外公布新近修订的《海南自由贸易港“零关税”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,进一步提高了进口车辆的资格门槛,明确了车辆、游艇营运标准和认定要求。
《管理办法》共6章54条,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共增加4条,主要对进口主体、登记注册使用与运营及监督管理、信息共享、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,强化日常营运监管,严格处罚措施。
车辆方面,规定已取得有效道路运输、城市客运、小微型客车租赁等相关经营许可或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,拥有不少于15辆营运车辆(均在本公司营运满3年以上)的,或承诺一次性进口不少于15辆“零关税”车辆的,可以进口“零关税”车辆。规定连续营运3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15辆营运3年以上车辆的,或一次性进口10辆以上“零关税”车辆的,可再次进口“零关税”车辆。
根据《管理办法》,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享惠主体应合规经营,除不可抗力因素外,每个监管年度营运天数不得少于50天,每3个月至少营运1次,且其年度营运里程(按照200公里/天折算)不得低于年度行驶里程的60%。
游艇方面,从事旅游业的企业,拥有自有游艇泊位或与码头经营人签订有效游艇泊位租赁协议的,可以进口“零关税”游艇。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,享惠主体每个营运年度运营天数不少于60天,其年营运收入不得低于年度平均营运收入基准,其营运收入与进出港报告次数相匹配。
船舶方面,明确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进口“零关税”船舶,同时放宽航次要求,将“零关税”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(1年)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,调整为“零关税”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(8年)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,进一步增强“中国洋浦港”船籍港政策吸引力。
《管理办法》还强化对车、船、艇的监管,要求公安、交通部门建立“零关税”进口车辆定期核查机制。对“零关税”进口车辆和动力游艇违规出岛等十种严重违规行为,严格处罚措施,规定被停止资格的企业12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资格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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